【港區國安法】涉煽動分裂國家判囚逾5年 「第二代美國隊長」上訴指官錯判叫口號屬嚴重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06/07 12:4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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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第二代美國隊長」馬俊文今日就刑期提出上訴。(資料圖片)

「第二代美國隊長」馬俊文去年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,被判囚5年9個月,馬今(7日)就刑期提出上訴,指涉案的《港區國安法》21條對犯罪行為有情節嚴重及較輕之分,質疑原審法官錯誤地將馬的行為歸類為嚴重,事實上他只是叫口號而沒有周詳計劃。上訴庭聽罷陳詞後,押後至9月5日頒布判詞。

代表上訴人馬俊文(31歲)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今陳詞時指,《港區國安法》21條中列明,相關罪行有情節嚴重及較輕之分,下級法院在考慮判刑時,需要知道如何判斷有關情節屬嚴重或較輕。而上訴一方認為參考《港區國安法》第1條,法庭應從客觀角度,考慮上訴人的行為會否影響香港的繁榮穩定及香港居民的合法權益,從而判斷刑期。

蔡續指,上訴人的行為對香港的繁榮穩定及香港居民的合法權益影響不大,因為他的行為並沒有被主流傳媒所報導,僅流於網絡世界,亦沒有周詳計劃,只是叫口號,因此以6年為判刑起點實屬過重。

首席法官潘兆初指出,《港區國安法》屬全國性憲法,與香港法律應可銜接及兼容,若有不相容的情況,則以《港區國安法》65條為依歸,即應交由人大釋法。而《港區國安法》21條沒有列明如何界定情節嚴重或較輕,則應以香港刑法為依歸,在香港刑法中,與煽動分裂國家罪類同的控罪是煽惑罪,根據相關案例,法庭在判刑時需考慮社會風氣、犯案手法及引起他人犯罪的風險等。

首席法官續指,本案上訴人曾提及要建國建軍,或屬比較嚴重,而且上訴人沒有悔意,可能會增加其重犯風險。

蔡回應指,上訴人的大部分言論,與當時街上很多市民高呼的口號相同,因此只是流於空泛,亦沒有提及如何建軍,其言論亦沒有被主流傳媒報導,影響有限,而且很多時上訴人叫至「喉沙」,才有人附和他的口號。至於重犯風險,蔡認為法官應視乎上訴人是否有相關案底,但上訴人於本案前並沒有任何案底。

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回應指,上訴人雖然沒有使用暴力,但他的煽動行為都是主張他人以武力去達致分裂國家的目的。另一方面,上訴人毫無悔意,亦於求情信中表明,他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。

上訴庭聽罷雙方陳詞後,決定將案件押後至9月5日頒布判詞。

涉案上訴人涉於2020年於示威現場或接受傳媒訪問時,多次公開宣揚港獨,當中包括共20次在全港各處宣揚港獨,以煽動他人分裂國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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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